女职工怀孕,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市民李女士:我于2017年12月10日入职一家公司担任人事行政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至2018年2月10日。在试用期结束当天,公司向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我多次迟到、上班不打卡、连续多天请假为由主张我不胜任岗位要求。我没有解除通知中载明的相应行为,是公司发现我怀孕而将我辞退。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针对“三期”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