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我于2006年4月进入某公司,月薪3200元,公司一直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我向公司递交辞职信,以公司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可以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产生大量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件。对于社会保险,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及时按法律规定为员工建立社保关系,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拖延办理社保关系或发生欠缴,应及时予以补缴。但对于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