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孙先生:我是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单位效益不好曾将企业部分划拨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屋出租给某民营医院。现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被人民法院以划拨国有土地出租未经政府审批为由确认无效。租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还能要求医院支付拖欠的房租吗?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虽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但孙先生供职的国有企业要求某医院参照涉案租房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请求依法能够被人民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