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教育局关于对《关于鼓励廊坊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开发企业捐资助教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或建议的公告

为做好廊坊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开发企业支持教育发展,捐资助教献爱心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并征求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意见,起草了《关于鼓励廊坊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开发企业捐资助教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2018年6月22日—7月6日

征集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lfxab999@163.com

联系电话:0316—5218587,5218562

廊坊市教育局

2018年6月22日

关于鼓励廊坊市中心城区

新建住宅开发企业捐资助教的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中心城区教育资源短缺、入学入园难和大班额问题突出,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学校办学条件,鼓励有社会责任的新建住宅开发企业捐资助教,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捐资助教是指捐赠企业为安次区、广阳区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为“三区”)教育事业发展自愿无偿捐赠资金的行为。捐资助教形成的资产属于受赠单位。

第二条 实施范围

(一)2011年1月3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新建住宅区未配建幼儿园、小学、初中,或已经配建但配建面积没有达到标准,根据《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和《河北省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与市教育局签订了在后续建设项目中补足缺额面积承诺书的开发企业。

(二)2017年9月1日以后,根据《www.688365.com关于印发廊坊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廊政字[2017]28号),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设施,不能满足本小区幼儿园、小学、初中适龄人口就学需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企业。

第三条 捐赠原则

(一)鼓励开发企业自愿按照住宅区项目所产生学位的缺额数量和学位成本进行捐资助教(据测算,幼儿园、小学、中学学位成本约为4.2万元/学位)。

(二)鼓励开发企业开展对口捐赠或帮扶, 捐赠企业应当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捐赠对象,并与捐赠对象直接签订和履行捐赠协议。

(三)捐赠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四条 资金管理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资金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资金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资金的管理。

开发企业捐赠和被奖励操作程序由三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监督。

捐赠资金专项用于幼儿园、小学、初中校(园)舍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以单位或法人名义捐资助教,捐赠资金达到以下数额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1.一次性捐赠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一次性捐赠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授予捐资助教模范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3.凡新建学校的某一单体建筑物70%以上资金由开发企业捐赠的,经三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以捐赠企业名称命名该单体建筑物,并授予捐资助教模范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4.凡新建学校70%以上资金由开发企业捐赠的,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以捐赠企业名称命名该学校,授予捐资助教模范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每年对捐赠企业集中进行表彰,并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 责任要求

广阳区政府、安次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办法的实施主体。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三区教育部门做好捐资助教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按照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提供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捐资助教资金管理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指导捐资助教资金税收减免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捐资助教资金审计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廊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