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案流程图及办理指南
信息维护责任单位 | 市人社局 |
---|
事项名称:劳动人事争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受案范围:(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申报资料:1、仲裁申请书(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明,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法人资料等证明;3、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结时限: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起满五日(从当事人收到申请回执时算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是否受理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部门: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 联系电话:2227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