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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服务

离婚登记办理流程

2018年02月27日 浏览量: 次
信息维护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

办理机关:

1.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用材料:

1.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应出具:

(1)本人的结婚证;(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注: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费用: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5年1月1日起,我市13个婚姻登记处已全部取消离婚证的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