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
收养孩子办理指南
收养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岁;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办理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结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表贴本人照片)
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所需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7、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社会弃婴、儿童所需证明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所拾弃婴经过和对被收养人抚养教育成人的保证等情况)。
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4、捡拾弃婴证明(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人、何原因捡拾到弃婴),并加盖捡拾弃婴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居)委会公章;
5、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6、捡拾弃婴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写明时间、地点、情况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健康体检表(无生育能力的还应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
8、捡拾弃婴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地发现弃婴,弃婴有何特征,到什么地方来认领及有关情况)。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后无人认领,方可凭《公告》到区民政局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半身免冠两寸合影照片两张。
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所需材料
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所需材料:
1、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体检表;
6、生父母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7、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8、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协议书;
9、由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子女等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费用:
1.收养登记手续费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100元
温馨提示:价格仅供参考,根据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