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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转移登记

2018年01月30日 浏览量: 次
信息维护责任单位 市不动登记局

一、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5.划拨方式依法应变为出让方式的,还应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缴费通知单(原件)、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保留原划拨方式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6.有关税费的缴纳凭证(原件);

7.房屋平面图;

8.需要进行权籍调查,则需提交权籍调查成果;

9.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五、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收费标准

七、办理单位:廊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39号国土资源大厦 065000

联系电话:0316-2237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