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
存量房屋买卖致使不动产转移的登记
信息维护责任单位 | 市不动登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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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不动产(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按揭贷款合同(属购房贷款的)(原件);
6.划拨方式依法应变为出让方式的,还应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缴费通知单(原件)、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保留原划拨方式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7.有关税费的缴纳凭证(原件);
8.如卖方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以共有不动产权买卖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买卖的证明材料(原件);
9.属于本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还应提交《产权转让合同》、《产权成交确认书》;
10.房屋平面图;
11.需要进行权籍调查的,则需提交权籍调查成果;
12.其他必要材料。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五、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收费标准
七、办理单位:廊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39号国土资源大厦 065000
联系电话:0316-2237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