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服务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信息维护责任单位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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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您需具备以下条件才可办理收养:
1、无子女。
2、年满30周岁。
3、具备抚养教育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单身男性独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需相差40周岁。
收养人您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检查通知。
5、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除应当提交第一至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7、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除应当提交第一至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送养人您应提交的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送养人和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4、与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5、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6、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特殊困难证明
备注: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生父或生母送养的,需提供一张本人二寸单人照片。
您需要通过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1、申请(受理)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收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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