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廊坊
本市动态 部门动态 区县动态 社会民生 媒体关注 视频新闻
政务公开
市委工作 政府会议 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 项目建设 公告公示
在线服务
政务服务 个人办事 法人办事 主题服务 三农服务 热点问答
互动交流
市长专线 办结反馈 在线访谈 草案征集 数字城管 征集调查
走进廊坊
城市综述 自然地理 行政区划 历史沿革 城市名片

政府公告

廊坊市公安局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切实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通告

2018年05月07日 浏览量: 次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字体:  

道路交通是城市发展的命脉,是极其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城市形象的窗口。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不顺、不畅已成为严重影响廊坊形象、市民出行的难点和顽疾。为尽快实现道路交通秩序的明显好转,让市民切身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就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违反者罚款 100 元;严禁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方乱停乱放,违反者罚款 100 元,记 3 分。严禁在路口、4 米以内的窄路、公交站、机动车道以及其他妨碍车辆通行的地方停车,违反者将立即拖移车辆。

二、严禁机动车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反者罚款50元,记3分。

三、严禁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通行,违反者罚款 50元;严禁压实线变更车道,违反者罚款100元,记3分。

四、严禁车窗抛物、乱鸣喇叭,违反者罚款50元;严禁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反者罚款100元,记1分。

五、严禁发生车损事故后,未按规定撤离现场,违反者罚款200元。

六、严禁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违反者罚款 200 元;严禁遇交通拥堵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超车、乱加塞,违反者罚款 200 元,记 2 分;严禁遇路口堵塞,仍然进入路口,违反者罚款200元,记2分。

七、严禁黄牌大货车未取得通行证进入市区外环路 (含) 以内道路,违反者罚款100元,记3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罚款 500 元,可并处 15日以下拘留。

八、严禁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机妨碍安全行驶,违反者罚款50元,记2分。

九、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15 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并处10日以下拘留。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 200元,吊销驾驶证,3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十、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影响识认的,予以警告处罚,10 日内未换领号牌再次被查获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罚款200元,记12分。

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违反者罚款2000元,处15日以下拘留,记12分。

十二、严禁违反规定,占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违反者罚款100元。

十三、严禁行人闯红灯、不走斑马线,违反者罚款5元。

十四、严禁行人乱穿马路、翻越护栏等隔离设施,违反者罚款20元。

十五、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违反者罚款20元;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十六、严禁非机动车闯红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违反者罚款10元;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十七、严禁驾驶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四轮电动或燃油老年代步车、拼装车上路行驶,违者依法扣留车辆,分别按未悬挂号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拼装车上路行驶予以处罚。未悬挂号牌的,处200元罚款,记12分;未取得驾驶证的,处 500-1000 元罚款,可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驾驶拼装车的,处500-1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

十八、严禁故意损毁、移动、破坏交通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 1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占道施工,造成交通标线、交通标志损毁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严禁在机动车道上散发商品广告,违反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公然侮辱、谩骂正在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辅警;以加速驶离、闯卡等方法,拒不接受检查的,处 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交通警察、辅警执行公务的,以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廊坊市公安局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