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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

我省加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力度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5万元

2018年06月17日 浏览量: 次 来源: 河北省政府网 作者: 记者 段丽茜 字体:  

公众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渠道,向省环保厅举报全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举报奖励的最高金额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至50000元。

“为鼓励更多群众参与到环保监督管理中来,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有价值的环境违法线索,严打环境违法行为,省环保厅重新修订了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省环境综合执法局常务副局长任立强介绍。

新办法拓宽了举报渠道,同时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由17种增加到20种,举报奖励金额也大幅提高。旧办法中,分三种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2000元和3000元奖励,新办法对应大幅增加至500元至5000元、5000元至10000元、10000元至50000元。“提高奖励金额,旨在提高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也体现了严打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任立强说。

新办法提出,举报线索经省环保厅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给予举报人奖励。

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奖励的举报线索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的。

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10000元奖励的举报线索为: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批建不符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给予举报人10000元至50000元奖励的举报线索为: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方式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评和“三同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其他涉及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的。

新办法提出,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新办法放宽了奖励资金领取时限,由原来的10天延长至30天,且领取方式由原来单一的举报人(或委托他人)到省环保厅领取,拓宽至举报人不便领取时,在证实举报人身份后,视情况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更加方便了群众。”任立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