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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6月起施行为种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2018年06月20日 浏览量: 次 来源: 《河北日报》 作者: 字体:

种子质量参差不齐,势必影响粮食产量和粮食安全。近日,《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在制度层面为种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

建立生产经营档案,保障种子全程可追溯

“种子品质直接决定一季收成。”省农业厅种子管理总站站长张志刚介绍,从目前看,虽然农业的育种、良种推广有了长足进步,但假种子、劣种子事件不断发生,直接影响了市场运行和农业生产。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从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转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蒋育良表示,通过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可以保障种子全程可追溯。

万一买到假种子怎么办?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因种子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可索赔的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对于赔偿标准,条例也作出详细规定:“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农林部门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定期公布种质资源名录

“种质资源,特别是一些稀有、珍贵种质资源的丢失,将给农业、林业生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甚至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省林业厅种子站副站长李庆国表示,鉴于我省种质资源保护较为薄弱的现状,条例专门设置章节对加强保护作出规范。

“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林部门保护种质资源需要承担的责任。”蒋育良介绍,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确定并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名录。

条例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加强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珍稀、濒危树种等种质资源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