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二、办理依据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2.《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40号)
三、年审时间
1、由财政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2、由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
四、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廊坊市残联及各县(市区)残联就业服务机构
五、申报材料
1.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上年度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凭证;
3.残疾职工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4.用人单位上年度报统计部门年度报表或编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1.用人单位在审核期内持相关材料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情况;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自提交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九、咨询方式
1.网络公告:廊坊政府网、廊坊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各县(市、区)残联网站
2.电话咨询:0316-2098938(廊坊市残联劳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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