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廊坊
本市动态 部门动态 区县动态 社会民生 媒体关注 视频新闻
政务公开
市委工作 政府会议 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 项目建设 公告公示
在线服务
政务服务 个人办事 法人办事 主题服务 三农服务 热点问答
互动交流
市长专线 办结反馈 在线访谈 草案征集 数字城管 征集调查
走进廊坊
城市综述 自然地理 行政区划 历史沿革 城市名片

住房方面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对方违约,该如何维权?

2017年07月04日 浏览量: 次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字体:

市民李先生:我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房屋总价款、定金以及违约金。我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但是由于近期房价上涨,张某拒绝履行合同。请问,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你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除此之外,你还可以主张违约金。(2)如果你不想再要房子,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或是支付违约金,具体是双倍返还定金还是支付违约金要看哪一个对你有利。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