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
评定、补办、调整残疾等级
办理对象
个人
办理条件
1、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具体参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所需材料
1、 当事人书面申请
2、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或《残情鉴定表》
3、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等),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4、 请示或函
5、 公示及调查报告
6、 《优抚对象档案登记表》
7、 致残原因材料
8、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9、 原始病历,诊断证明书
10、 其他证明申请人身份及残疾性质、过程、程度的必要材料
11、 残疾人员残疾卡片
12、 身份材料,行政编制人员要有行政编制证明(公务员登记表等)人民警察要有行政编制证明和警衔证书,退役军人要有《退伍证》、《转业证》或《退休证》等,民兵民工要有武装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办理流程
1、受理
2、办结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市民政局
服务地址: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526622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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