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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评定、补办、调整残疾等级

2017年01月13日 浏览量: 次 来源: 作者: 字体:

办理对象

个人

办理条件

1、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具体参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所需材料

1、 当事人书面申请

2、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或《残情鉴定表》

3、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等),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4、 请示或函

5、 公示及调查报告

6、 《优抚对象档案登记表》

7、 致残原因材料

8、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9、 原始病历,诊断证明书

10、 其他证明申请人身份及残疾性质、过程、程度的必要材料

11、 残疾人员残疾卡片

12、 身份材料,行政编制人员要有行政编制证明(公务员登记表等)人民警察要有行政编制证明和警衔证书,退役军人要有《退伍证》、《转业证》或《退休证》等,民兵民工要有武装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办理流程

1、受理

2、办结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市民政局

服务地址: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526622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