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方面
婚后一方申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市民王女士:2008年,我与丈夫登记结婚。2010年,因我个人条件符合永清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我和丈夫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房产登记在我一人名下。现在,我和丈夫到法院起诉离婚。请问,经济适用房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王女士所说的经济适用房实际是以家庭户申请的婚后用夫妻共同收益购买的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鉴于经济适用房的市场价值、转让方式均有不同于商品房的特殊政策要求,建议王女士夫妻二人还是协商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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