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方面
开发商“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市民张先生:去年,我随一个房产经纪公司到唐山市看房,在某售楼处,开发商向我推荐了他们公司的一个样板间,并且我也到实地看了房间的装修和家具,感觉比较满意,于是我签订了认购协议,并付清了全款。同时,我还购买了该小区其它两套房产,这两套房产顺利办理了网签,但是样板间那套却迟迟办理不了网签。后来打探得知,这套样板间开发商在卖给我之前已经卖给了他人。后来,唐山市出台了购房新政,我由于已经购买了两套住房,不再享有购房资格,导致现在我只能解除合同。请问,我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损失?
律师解答:根据您的陈述,开发商的行为是典型的一房二卖行为。虽然你们没有签订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而该解释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结合以上法律规定,你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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