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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方面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离婚时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

2017年12月11日 浏览量: 次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记者 高原 字体:

市民李女士:2012年,我丈夫贷款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子首付是他父母出的,房子登记在他的名下。2013年,我们结婚,婚后也是丈夫还款。现在,我想起诉离婚。请问,这套房子和我有关系吗?

律师解答:房屋应属于男方所有,婚前购房交纳的首付款及还贷的部分应该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其对应的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虽然是男方还款,但也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其对应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未归还的贷款部分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这一部分的房产增值也是属于男方的,女方无权主张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