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廊坊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现将《廊坊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8年3月6日
廊坊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为支持和服务我市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融资促进、市场开拓、财税扶持等方面享受惠企政策,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依据
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新修订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适用范围
中小企业认定书主要用于我市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开拓、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争取融资支持和享受社保补贴等活动。
四、实施主体
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五、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六、申报材料
(一)《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规模的证明材料。
企业需提供“从业人员数”和“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相关材料,证明其企业规模:
1.“从业人员数”指企业期末从业人员数。以上年度末的劳动用工备案或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提供上年度末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当年新设立企业的“从业人员数”提供上月末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2.“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以上年度末(当年新设立企业以上月末)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为准。依据税务部门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统计部门出具的有效统计报表,也可依据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
(四)可以证明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报程序
(一)县级认定
1、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申报企业规模类型进行认定,并出具《中小企业认定书》(附件3)。
3、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月30日前填报《中小企业认定汇总表》(附件2),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二)市级证明
对于确有特定需求、需市级出具证明的企业,由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县级认定和备案结果,出具相关证明。
八、认定管理
(一)认定受理部门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申报企业办理结果。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出具《中小企业认定书》;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
(二)《中小企业认定书》当年度有效。
(三)认定事项办结后,受理部门应将申报材料及时存档,妥善保存,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四)出具《中小企业认定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向社会公开。
(二)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服务地址:廊坊市新华路119号,服务电话:5265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