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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廊坊市扩大利用外资八条政策措施

2018年04月09日 浏览量: 次 来源: 市政府法制办 作者: 字体: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7〕5号和冀政发〔2017〕6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用足用好国家和省政策

今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国发〔2017〕5号),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强吸引外资等三个方面制定了20条政策措施;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冀政发〔2017〕6号),从鼓励外资投向重点领域、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成本、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打造对外合作支撑平台、确保外资政策落地落实等五个方面制定了27条措施。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全力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确保国家和省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二、鼓励外资投向重点领域

(一)突出“大智移云”首位产业地位,重点鼓励外资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总部机构、健康养老、文化创意、休闲旅游等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以高端设施农业、生态高效农业、休闲观光农业为代表的都市现代农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

(二)充分发挥各县(市、区)区域特色优势,实现北、中、南三大板块差别化招商。北部地区依托燕郊高新区、三河经开区、大厂高新区、香河经开区等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鼓励外资投向电子信息、文化创意、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现代农业等领域,打造高端服务业聚集新空间;中部地区依托廊坊开发区、廊坊高新区、龙河高新区、广阳经开区、固安高新区、亦庄?永清高新区、永清经开区等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鼓励外资投向新一代电子信息、航空航天、仓储物流、大数据、电子商务、总部机构、节能环保、新能源等领域,打造科技创新引领区;南部地区依托霸州经开区、文安经开区、大城经开区,重点鼓励外资投向食品加工、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打造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三、切实保障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供应

(一)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鼓励类产业且集约用地的外商投资项目,切实保障土地供应。同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有关规定对土地出让价格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对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土地出让年期等供应措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原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方式的基础上,选择一次性出让,也可选择20年期和30年期两种出让年限,灵活合理设定有偿使用类型和年限,有效降低企业成本。(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争列省重点项目,积极争取省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县(市、区)域内无法自身平衡时,积极争取省支持。对总投资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建立市级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库,每年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入库项目的地价进行统筹协调,全力保障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开工的最低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建立外商投资项目融资需求资源库,定期组织开展金企对接活动。充分发挥廊坊重大项目融资咨询委员会和中小企业贷款网上对接平台的作用,用好股权、债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股权交易所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二)对符合《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当年直接利用外资实际到位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境外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投资项目,在享受全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奖补的同时,市级设立利用外资专项支持资金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对跨国公司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其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给予补助,市级设立利用外资专项支持资金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对外商在我市设立或参与设立的,经国家、省级认定的国际创新园(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在享受省级补助政策的同时,市财政采用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更加注重招才引智

(一)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廊坊创业发展,对全职到我市的国外发达国家院士及在某一领域取得世界一流业绩、成果的顶尖人才,在省级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人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二)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全职到我市任职的,在省级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人100万元至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三)对海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业的,在省级给予支持的基础上,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的,根据贡献情况,市、县财政给予500万元至2000万元项目支持资金。(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四)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租赁式厂房以及办公场所等设施,对外商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设施使用租金。(责任单位:各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快建设国际化的宜商宜居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标对接国际医疗、教育机构,为外企人员及其家属子女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等服务和良好的生活环境。鼓励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人才公寓、蓝领公寓,以优惠价格租赁给外资企业员工。(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

六、充分发挥招商平台作用

(一)积极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各项大型经贸洽谈活动,拓展视野,获得信息。积极联络各国的商协会、各驻华使领馆、综合商社、企业财团及境外世界500强、跨国公司驻华机构,广泛交往,强化对接。积极开展以商招商、委托招商,以内引外、以外引外。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可建立驻外招商机构、聘任招商代表,开展有针对性招商。搭建市级招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市各开发区客商资源、项目信息共享和交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充分发挥“5·18”经洽会等招商平台作用,大幅提升国际化水平,强力推进精准招商,深入挖掘世界500强、大型跨国公司客商,组织专题项目招商活动,广泛推介廊坊投资环境优势,着力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层次高、带动能力强的外资合作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七、鼓励多种形式利用外资

(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对于在我市投产超过一年且新增投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市级设立利用外资专项支持资金予以支持。企业实施的增资扩产项目,在申报技术改造、科技项目、节能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二)鼓励加大间接利用外资力度。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支持我市企业充分利用外国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境外发行债券、境外上市等途径,吸收国际资本,扩大我市利用外资规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八、健全完善扩大利用外资工作机制

(一)建立重点外资项目市、县两级领导分包责任制度。对利用外资千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强力推进外商投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建立外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各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审批局视情况设立专门的外商投资服务窗口,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外商投资项目加速落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

(三)建立外资优惠政策约束机制。对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或海外高层次人才,未履行承诺的,取消优惠政策或收回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督导落实。完善利用外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扩大利用外资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给予通报表扬。(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要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投资奖励、研发补助、设备补贴、培训资助等吸引外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