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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看望病危亲人途中发生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018年04月04日 浏览量: 次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记者 高原 字体:

市民姜先生:3月3日,我快下班时接到家人电话,说岳母病危。下班后,我匆忙去医院看望岳母,但在途中被他人驾驶的轿车撞伤,构成伤残。后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方负全责。出院后,我向相关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但单位以我下班后探亲与工作无关为由,拒绝给予工伤认定。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对于工伤的认定,要结合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来综合予以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出现事故受伤的,也可认定为工伤,但要结合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来综合认定。姜先生下班后从单位直接到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应属于突发事件,是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符合人之常理,应认定为合理路线。因此,姜先生所受损伤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