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与教育方面
学生课间嬉戏打闹受伤,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学生课间嬉戏打闹受伤,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市民李女士:我儿子上小学三年级,上周与同学在课间玩耍时,不小心将同学推倒在地,造成该同学手腕戳伤,目前在家里养伤。请问,这种情况学校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学校在这种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只能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学校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时,学校才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因此,在课间休息时学生相互嬉闹,致使受伤,作为学校是无法预料的,也非因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对该同学的摔伤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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