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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与教育方面

发生医疗纠纷,可否拒付医疗费?

2017年08月09日 浏览量: 次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字体:

问题:2002年1月20日至3月10日,我丈夫因肝硬化在北京某医院治疗,后病故。医疗费共计463220.23元,已预交200000元,欠费263220.23元。后我在住院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交付住院费用,如有拖欠由本保证人负责清偿。因此款未还,院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我偿还欠款及利息。手术方案是医方极力推荐,且医方承诺手术费用不超过200000元,术后患者病情恶化导致死亡,医方未告知我患者病情,我是否可以以这些理由拒付医疗费用?

律师解答:患方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医患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院方应对患方履行治疗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的权利;患方享有接受治疗的权利,同时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但不能以此作为拒付医疗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