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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与教育方面

“发挥余热”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2017年07月01日 浏览量: 次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记者 高原 字体:

市民李先生:我原是某学校数学老师,2014年2月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后,我在教育培训学校找了一份工作。双方约定,我在培训学校办公地或学生家中对学生进行“一对一”数学辅导,培训学校按月为我结算课时费。半年后,因培训学校拖欠课时费,我提起劳动仲裁。然而,当我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提起仲裁时,被告知案由有误,应提起“劳务合同”纠纷。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下,劳动者即不再成为劳动法意义上适格的“劳动者”,其在“发挥余热”过程中与用工单位间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二者间仅形成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