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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前必须确定劳动关系吗?

2018年01月17日 浏览量: 次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记者 高原 字体:

市民韩女士:我丈夫受聘给他人开车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我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了该雇主同样聘用的我丈夫生前两名同事的证明等相关证据。但该部门经办人员却只是口头告诉我先确认劳动关系,以上说法是否正确?

律师解答: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人员的说法是错误的,但却存在习惯性、普遍性,依法应予纠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也规定,申请人只需要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同时,《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一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需要提交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没有要求劳动者一方先行仲裁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受工伤,在工伤认定受理阶段,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均未要求先行确认劳动关系。本案中,你已经提供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人员硬性要求你先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无法律根据的义务,你当然可以拒绝。你可以要求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如最终不予认定工伤,你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